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9年2月17日州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祖宏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并报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